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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的实施办法

2017年05月19日 00:00
 
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
学习规则》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化、规范化,推动理论武装工作深入开展,提高领导干部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是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职理论学习的重要组织形式,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性修养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各级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制度,是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重要途径。
各级党委(组委)应当把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纳入党委巡视巡察重要内容。
第三条党委(组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以政治学习为根本,以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首要任务,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河北重要指示要求为重点,以掌握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为目的,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知行合一、学以致用,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坚持依规管理、从严治学。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以及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工作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
其他党组织参照本办法组织学习。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主要由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组成,省市县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吸收人大常委会、政协主要负责同志,政府党员副职和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参加。
同时,可以根据学习需要适当吸收其他有关人员参加,可以根据学习内容安排党外同志交流发言。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工作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理论学习中心组名称为:单位名称十理论学习中心组。
第六条各级党委(党组)应当对本级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主体责任,对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领导责任。
党委(党组)书记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是审定学习计划,确定学习主题,提出学习要求,主持集体学习研讨,进行学习讲评,指导督促中心组成员学习。书记不能参加学习时,由主持党委(党组)日常工作的负责人代行职责。
党委(党组)负责宣传思想工作的成员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是及时提出学习计划、学习方案,完善学习制度,配合党委(党组)书记做好学习的组织服务工作。
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其他成员应当积极参加学习,自觉遵守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按照学习安排或者受委派承担相应职责,完成相应学习任务。
第七条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配备学习秘书(组)。各地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秘书由宣传部负责人担任。各级机关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秘书由机关党委等机构负责人担任。办公厅(室)、宣传部、组织部、机关党委、讲师团等机构人员应当协助学习秘书共同做好学习服务工作。
学习秘书(组)服务同级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主要职责是提出学习计划和学习方案、准备学习资料、印发学习通知、协调学习事务等,指导督促下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定期组织业务工作培训。
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第三章 学习内容、形式与要求
第八条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包括: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二)党章党规党纪和党的基本知识。
(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四)国家法律法规。
(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六)党的历史、中国历史、世界历史和科学社会主义发展史。
(七)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科技、军事、外交、民族、宗教等方面知识。
(八)改革发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九)党中夫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学习的其他重要内容。
各级党委(党组)要严把中心组学习政治关,加强主题、内容和导向审查。邀请中心组讲课人员,要对其一贯言行和立场、观点进行考察。讲课前,要就主题、内容、方式等与讲课人员进行充分沟通,在3人以上场合向讲课人员重申导向要求和纪律规矩。对于讲课期间出现的导向性错误言论要及时制止,当场批驳、当场肃清不良影响。
第九条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可以通过以下适当形式,开展切实有效的学习活动:
(一)集体学习研讨。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将集体学习研讨作为学习的主要形式,把重点发言和集体研讨、专题学习和系统学习结合起来,深入开展学习研讨和互动交流。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以中心组成员自己学、自己讲为主,适当组织专题讲座、辅导报告。
(二)个人自学。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根据形势任务的要求,结合工作需要和本人实际,明确学习重点,研读必要书目,下功夫刻苦学习。
(三)专题研讨。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把理论学习与专题调研结合起来,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扎实开展调查研究,深化理论学习。
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积极参加学习讲坛、读书会、报告会等学习活动,充分利用网络学习平台开展学习,拓宽学习渠道,提升学习效果。
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结合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创新学习方式,改进学习方法,增强学习的吸引力、针对性和实效性。
不能用党委常委会会议、党组领导班子会、民主生活会或其他形式代替中心组集体学习研讨。
第十条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坚持把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作为做好一切工作的看家本领,把学习党的基本理论与学习党的理论创新成果结合起来,把握精神实质,掌握精髓要义,做到真学真懂真信真用。
坚持学以立德、学以修身、学以益智、学以增才,把提高理论素质与增强党性修养、提升工作本领结合起来,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党性锻炼,提高精神境界。
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紧密结合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紧密结合思想和工作实际,努力掌握与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学用相长,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有效的放策举措。学习理论费在精、贵在管用。坚持问题导向,提高运用党的基本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发挥“关键少数”的示范和表率作用,自觉学习、带头学习,努力成为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和学习型领导班子的精心组织者、积极促进者、自觉实践者,带动全党大兴学习之风。
集体学习研讨应当保证学习时间和质量,每年应当集中一定时间学习,每季度不少于1次。中心组成员每年作重点发官不少于1次。提倡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结合工作实际撰写学习心得、调研报告或者理论文章。
第四章 学习管理、考核与问责
第十一条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年初按照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年度学习计划。年度学习计划由本级党委(党组)审定后施行,并报送上级党委宣传部、组级部或者有关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上级党委宣传部会同组织等有关部门,负责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的督查考核。督查可以采取自查、抽查或者普查等方式。
考核可以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进行,考核结果作为评价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有关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负责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的督查考核,并将督查考核情况通报党委宣传部、组织部。
第十三条各地党委和有关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向上级党委宣传部、组织部报送中心组学习情况;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向有关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报送中心组学习情况。
党委宣传部、组织部每年通报下级党委(党组)和有关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有关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每年通报同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
通报主要包括学习计划、学习方案制定审定情况,集体学习研讨开展情况、学习制度执行情况、学习安排落实情况和学习成果转化情况等,可以通过图表、任务清单等多种形式反映。其中,集体学习研讨质量频次结合党委(党组)书记签批的学习方案等及有关宣传报道认定。
第十四条对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开展不力、出现错误倾向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进行问责。
党委宣传部可以向实施问责的党委、纪委提出问责建设。有管理权限的党委宣传部可以按照原有关规定对所涉及党员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全省各级党委(党员),以及党的各级纪体检查机关、工作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统一执行本办法,不再另行制定实施办法(细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河北省委宣传部承担。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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