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学校新闻宣传工作,加强和规范新闻宣传工作的管理,充分发挥新闻宣传的舆论导向作用,更好地为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服务,依据党和国家关于宣传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和宣传纪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新闻宣传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学校中心工作,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遵循客观、准确、及时、实事求是的原则,凝神聚力,奋发有为,为促进学校的内涵建设和科学发展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思想保证和舆论支持。
第二章 新闻宣传的内容
第三条 新闻宣传的主要内容是:
(1)上级领导及兄弟院校来校视察、考察、调研、参加学校重要会议和重要活动等情况;
(2)学校学习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
(3)学校召开的重要会议、举办的重大活动及学校领导的重要讲话;
(4)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举措和重要信息;
(5)学校改革发展取得的重要成就和典型经验;
(6)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
(7)校内各单位举办的有宣传意义的活动;
(8)其它需要及时宣传报道的事项。
第三章 新闻宣传的主要形式
第四条 新闻宣传的主要形式是:
(1)校内宣传采取校报、橱窗、网络、展牌标语等形式。
(2)对外宣传采取邀请媒体记者来校采访、向新闻媒体发布发送新闻信息等形式。
第四章 新闻宣传的 组织领导与队伍建设
第五条 学校成立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由分管宣传思想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党委宣传部部长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能如下:
(1)负责全校新闻宣传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
(2)结合学校重大改革发展举措、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研究和制定新闻宣传工作计划;
(3)定期研究学校对外宣传工作,提出对外宣传的思路、目标与任务;
(4)对学校新闻宣传工作定期进行总结,表彰奖励学校宣传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学校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党委宣传部部长兼任。负责具体落实学校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部署,组织、协调、实施以学校名义进行的各种形式的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和指导各部门、各单位新闻宣传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成立本部门、本单位新闻宣传工作小组,组长由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担任,负责策划并组织实施本部门、本单位新闻宣传报道活动。
第七条 学校组建新闻宣传通讯员队伍
各部门、各单位确定1-2名新闻宣传通讯员,由党委宣传部聘任。通讯员队伍是学校新闻宣传工作的重要力量,各部门、各单位应对其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通讯员的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1)积极宣传报道本部门、本单位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的工作动态和工作成果;
(2)积极协助本部门、本单位新闻宣传工作小组制定宣传工作方案、计划及措施办法,并做好组织落实工作;
(3)真实、客观、准确地撰写新闻稿件,及时向学校党委宣传部传送,经宣传部审核同意后向校外媒体投稿;
(4)协助做好校内学生记者、校外新闻媒体到本部门、本单位的采访工作。校外新闻媒体如到本部门、本单位采访,要及时与学校党委宣传部取得联系。
(5)负责本部门、本单位新闻宣传工作联络及资料的收集、整理、存档工作;
(6)负责学校学习宣传资料、校报在本部门、本单位的发放工作;
(7)完成学校党委宣传部委托的宣传报道和采访任务;
(8)关心、支持学校新闻宣传工作,及时反映广大师生的意见和建议,为学校宣传工作积极建言献策。
第八条 学校成立大学生记者团
由学校党委宣传部制定《大学生记者团章程》,并在其指导下开展新闻宣传活动。学校党委宣传部要加强对大学生记者团的指导与管理,使其充分发挥作用。
第五章 校内新闻宣传的规定与要求
第九条 校内宣传的主要载体包括校园网络、校报、宣传橱窗、大屏幕、展牌标语等。
(1)校园网主页信息内容由党委宣传部和办公室负责管理;各部门、各单位网络主页内容由本部门、本单位负责管理;信息技术中心负责校园网络正常运行技术性工作。
(2)校报及学校统一使用的宣传橱窗由党委宣传部负责管理。
(3)大屏幕由办公室负责管理,宣传内容由使用单位负责提供。
(4)各单位所属宣传橱窗、展牌标语,由本单位宣传工作小组负责管理。
(5)党委宣传部负责全校性重大活动的撰稿与报道。各单位组织的会议、活动的宣传报道,由本单位负责撰稿,如有重大活动确实需要党委宣传部协助报道的,应提前报党委宣传部,并提供相关报道资料。
(6)各单位主办的大型会议及重大活动需要悬挂横幅或张贴标语的,由本单位全程负责内容审核、悬挂张贴和摘取收回,宣传时间一般不超过7天。属于活动赞助单位的宣传标语,要经活动主办单位负责人审核,在活动场地或校园指定位置张贴悬挂,不得悬挂在学校大门及主干道上,且在活动结束后立即收回。
(7)各单位和个人发布公告、启事、通知、海报等日常工作和社会信息,须到公告栏张贴,不得乱贴乱画,且在有效期过后立即清除。
第十条 学校宣传部、办公室、团委、学生处、保卫处要加强对校园文化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内容积极健康、规范安全有序,严禁反动、迷信、淫秽、凶杀、暴力、伪科学等类制品在校内传播。
第六章 对外新闻宣传的规定与要求
第十一条 学校对外宣传工作统一由宣传部负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进行新闻发布或接受国内外记者采访。
第十二条 对外宣传的主要内容包括:
(1)各单位或个人采写和制作的向社会各新闻单位或出版媒体投送的反映学校有关内容的各类新闻稿件;
(2)各单位或个人联系或协助报刊、杂志、电台、电视台、网络等社会新闻单位、出版媒体采写和制作的有关学校情况的各类新闻稿件;
(3)各单位向社会各方面推荐或报送的用于公开发行或发送的有关学校情况的介绍材料。
第十三条 学校对外宣传报道的相关要求:
(1)凡全校性的宣传报道、向新闻媒体投送的宣传品及涉及到政治性、表扬性和批评性的对外宣传品,要由党委宣传部审核,并经分管宣传工作的学校领导批准。
(2)凡宣传报道中涉及到的学校概况及数字,必须以学校办公室发布的为准。
(3)学校各单位和个人邀请新闻媒体来校采访或遇有新闻媒体主动采访,应报党委宣传部。各单位应热情接待新闻媒体的采访,认真协助配合其工作,积极主动宣传学校,扩大学校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各单位在接待新闻媒体采访中,要对其采访后形成并准备发表的宣传内容主动提出审阅要求,并按逐级审核制度履行审阅程序。
(4)各单位和个人在未经请示和审核的情况下自行联系新闻媒体,造成报道失实、误报或有损学校形象的,应追究部门、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七章 突发事件宣传
第十四条 突发事件的宣传报道,在学校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学校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学校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突发事件的舆论引导坚持“及时准确、公开透明、有序开放、有效管理、正确引导”的基本原则,以利于对突发事件的处置。对重大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要把握好报道时机,发挥正面舆论引导作用。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向外公开发布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
第八章 新闻宣传的奖励与处罚
第十七条 为调动全校师生员工参与学校新闻宣传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广泛宣传学校,扩大学校影响,提高学校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学校建立新闻宣传工作激励机制,表彰奖励在新闻宣传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学校每年对各单位和个人的新闻宣传工作进行总结,对新闻宣传工作的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新闻宣传奖励设集体奖、个人奖和作品奖,集体奖设为新闻宣传工作先进集体;个人奖设为优秀通讯员、优秀学生记者;作品奖设为优秀新闻作品。对获奖单位和个人颁发证书和奖品。
第十八条 对于新闻宣传工作不力、玩忽职守,导致报道失实或舆论引导不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律法规、党纪政纪、校规校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惩处。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中共唐山师范学院委员会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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